华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3-12-22 11:21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华阴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华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水平及零售市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华阴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华阴市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点与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明确本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的目的在于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采取“总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予以设置,共设置其中繁华街道(22个)、一般街道(31个)、特殊区域(13个)、综合市场(6个)、行政村(111个)、自然村(126个)6个类别单元格。其中自然村的新增零售点必须同时满足本自然村和行政村的总量限制。

  (一)繁华街道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道(含与主道路相通且长度不超过200米的各类通道)。满足总量标准,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5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70米以上。

  (二)一般街道指具有一定数量的商户,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道(含与主道路相通且长度不超过200米的商业街、综合市场)。满足总量标准,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7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90米以上。

  (三)行政村、自然村按照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自然村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市政道路两侧零售点设置,总量纳入所在自然村零售点布局范围。

  1.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零售点按照户数每达到5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间距达到500米以上,其经营场所必须为门面朝向小区内部开放式经营的商铺经营性用房。

  2.华山北站(含候车厅)以进站口为半径200米内设置6个零售点;华山站(含候车厅)以进站口为半径100米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孟塬站(含候车厅)以进站口为半径100米内设置2个零售点。

  3.封闭的军队驻地、在建工地,常住人口或常驻工作人员在500人以上,在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内部可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设置有便利店、超市的(含服务区内加油站便利店、超市),服务区两侧各设置1个零售点。

  5.商务部认定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等相对封闭具有独立便利店、超市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独立便利店、超市取得单独的营业执照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三星级以下,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客房数达到150间以上,并有独立便利店、超市,独立便利店、超市取得单独的营业执照的按照所属街道的合理化布局标准进行设置。

  6.休闲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洗浴、茶楼、运动健身等,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全年正常营业,有独立的便利店、超市的娱乐场所,独立便利店、超市取得单独的营业执照的符合本规划其他章节规定可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7.华山游客中心内部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游客中心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1.成熟的餐饮食杂类综合市场、商业街每满150间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50米以上,最多不超过3个;成熟的非餐饮食杂类专业市场、商业街每满300个商铺增设1个零售点,间距达到100米以上,且最多不超过2个。

  2.未成熟的各类综合市场、商业街,商铺数量在300间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

  成熟的综合市场、商业街指正常经营的商户占所有商铺的80%以上;食杂餐饮类综合市场、商业街指市场内该类业态商户占所有商户的60%以上。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距离标准放宽为本《规定》第六条对应单元格距离设置标准的50%,但不放宽总量标准,且一个单元格享受放宽条件的数量不超过1户:

  (五)持低保证的、军烈属(军烈属指军人烈士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以上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需由本人(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抚政策。

  第八条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特殊群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生活空间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处于封闭式院落或封闭式生活区域内,消费者需先进入院落或生活区域,才能达到经营场所的;

  3.无临街敞开式经营性用房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4.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生鲜蔬菜、生鲜肉品、水产海产品、盐焗食品、家禽、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甲、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网吧、健身场馆、电影院、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小型宾馆(客房150间以内)、婚庆用品、美妆美发、修理修配、药妆医械、劳保用品、洗车店、茶叶专卖店、博彩游戏、网吧、冷饮店、水果店、奶茶店等;

  6.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烟花爆竹、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7.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幼儿,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含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具文体店、母婴用品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等;青少年培训机构、游乐园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办理歇业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二)因道路、大门新建、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办理歇业并向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本条第(一)(二)项调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县域辖区范围内满足所属路段间距限制要求。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数量、距离不受影响。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调整设置的零售点,其调整前后的所在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调整进行相应增减。

  第十一条华阴市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该按照各类行政许可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

  当辖区区域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本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本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本规划间距要求的,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在发布听证公告5日或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二条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本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重新确认排队。

  第十三条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五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所要求的主营业务指该业务所占店内经营面积不少于经营场所的50%。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按照交通规则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具体见附件《华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

  第二十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华阴市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单元格当期的合理容量,在华阴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未涵盖的区域如新开道路等依据该区域固定居住人口、经济活跃程度、周边卷烟零售点布局以及新办申请等情况在每半年的合理容量综合评估时预设布局。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原2022年12月14日实施的《华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阴烟专发〔2022〕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华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阴烟专发〔2022〕22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