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十篇
2023-12-20 13:46

  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十篇城乡规划主要服务于乡村居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城乡规划的地域特征十分明显,不仅会受到文化和习俗的制约,而且生态环境对城乡规划设计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生态建筑设计必会成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的主要发展方向,它符合目前我国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力量。

  城乡规划是对城乡之间的经济、文化和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以此来刺激城乡的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城乡规划的区域比较广,会对城乡的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等造成很大的影响。城乡规划设计需要立足实际,满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生态建筑应该根据当地的环境特征进行设计和建设,如果违反了当地的生态法则,就会给城乡规划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生态建筑的创新应该建立在结合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将生态建筑设计与环境充分融合能大幅度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此外,在建造生态建筑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对原有环境造成破坏。

  施工材料是建筑的基础,如果要想建造绿色的生态建筑,所使用的施工材料就必须是环保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为了减少建设成本,在采购环节弄虚作假,购买价格便宜质量差的材料,不仅会降低工程的整体质量,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且,建筑在长时间投入使用后,还会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施工单位使用的是绿色环保材料。

  现代人的生活压力都比较大,城乡规划打造出和谐的氛围,能够有效缓解人们的物质和精神压力,而且和谐的氛围还能提高人们的生活热情和对工作的积极性,让他们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来迎接每一天。

  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态建筑设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侧重点和起到的作用都是有区别的。城乡规划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规划区域的经济文化发展,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法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此实现城乡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总之,将生态建筑设计与城乡规划设计有机结合起来,能大大加快城乡建设的步伐。

  城乡规划设计的目的是解决城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其与生态建筑设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的效果却有共通之处。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不仅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还能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建筑设计如果立足于城乡规划设计的要求,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发展给生态带来的负面影响。

  生态建筑设计需要不断总结长期以来设计的经验教训,来对未来的规划设计进行改善,只有这样,生态建筑设计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城乡规划设计。生态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要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如果没有进行调研,那么生态建筑设计就根本不具有科学性。现在生态建筑发展的难点是没有与城乡规划设计有机结合,大大影响了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建设进度。总之,目前生态建筑设计有两点问题有待解决:第一,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第二,没有将相关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建设中,这两个问题极大阻碍了城乡建设脚步。

  在建造建筑之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将生态学和建筑学的理论组合起来应用到实际施工中,对建筑来说不仅是一大创新点,而且还能起到促进人体健康的作用。但是,由于有关部门的生态建筑理念意识差,城乡规划设计中根本没有深层次体现出生态建筑设计的理念,而只是停留在建筑设计表面,比如在建筑周围增加一定面积的绿地,这样浅显的理念根本不会促进城乡规划设计的发展。

  要想实现人与自然和和谐统一,就必须在城乡规划设计中融入环保观念。只有将城乡规划设计与生态建筑设计有机结合起来,并不断进行创新,才能大幅度提高城乡规划的效果,改善城乡的生态环境。在生态建筑设计过程中,应该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国内外的经验教训,来确保实现建筑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统一。培养发散思维是创新观念和方法的重点。施工单位在建设生态建筑之前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建筑的布局作出合理的规划,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来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要知道,城乡规划设计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是息息相关的,合理的规划设计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并起到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背景下,应该综合考虑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生态环境,以此为基础来进行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态建筑设计。

  城乡规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是推动城乡规划的主要力量,所以,城乡规划体制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我国政策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生态问题早已经成为我国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化城乡规划体制改革能使生态建筑设计充分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体现出来。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立足于当前城乡规划的实际和周围的自然环境,能极大提高生态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并且还能降低建造成本,节约建筑空间,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

  城乡规划设计会受到交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施工中,应该尽量规避不良因素的制约,如果存在不可变因素,就应该重点结合生态建筑设计的实际需求,使其与当地的生态环境相适应。生态建筑设计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理念,从采购原料到工程施工都应该坚守这一理念,如果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矛盾,相应的调整也必须在满足工程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以保证施工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科学的城乡规划能极大促进城乡各方面的统筹发展,生态建筑设计体现的是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理念,应该将其融入到城乡规划设计中,这样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1]卢晓峰.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分析[J].低碳世界,2017(7):155-156.

  [2]王延川.试论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J].门窗,2017(4):149-15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面的资源浪费严重,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人类的居住和经济发展的速度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这种现象尤其表现在一部分较为发达的城乡地区,盲目地追求经济发展而导致环境严重破坏,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人类社会面临的这一问题,我们要构建出真正适于我们人类生存的生态聚居环境。而一直以来,中国建筑的理念大多是借鉴一些西方的建筑理念,没有对自身的情况有足够的认识,事实证明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人类居住等一些社会问题已经不是借鉴西方建筑理念能解决的,所以我们必开拓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独立的建筑理念,也就是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城乡规划中的建筑中去。

  城乡规划就是相关部门对于城乡各方面的发展以及空间布局的合理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合理节约地利用自然资源来改善人们所生活的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城乡规划不论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还是对居民的生活都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城乡建设的规划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建设现代化城乡结合的工作进程,在进行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合理协调和处理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方面的发展状况,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保障文化的同步发展,还要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在发展人的物质需求的同时还要注重人们对于精神方面的需求,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重视建筑和周围环境的融合。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设计要求建筑本身的风格要与周围的环境相互融合,建筑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建筑理念和生态理念的结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尽量发挥自然资源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来塑造建筑本身的生态环境,建筑与生态环境融合的过程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的理念以及建筑物的风格等许多因素的融合,要在不破坏本有环境基础的前提下,最大化原有保留环境中的初始状态,真正做到建筑与环境的自然融合。第二,建筑材料的应用一定要绿色环保。建筑材料是建筑物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所选用的建筑材料一定要绿色环保才能够体现生态建筑的根本理念,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建筑工程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质量不过关,达不到环保的要求,这不仅会破坏周围的环境,还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而生态建筑主张的是全程采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受到影响。第三,建筑周围的人文环境的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能够对人的心情和思想产生积极的影响,让人们生活在一个轻松舒适的环境中,让人们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保持愉快的心情,现代人们生活压力越来越大,良好的人文环境能够帮助人们释放心里的压力,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所以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是改善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城乡规划生态建筑的趋势。

  目前国内外对于生态建筑有着许多不同的概念,但是其核心的内容是一致的,就是生态建筑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生态理念和建筑理念的融合,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将建筑和周围环境中的奇特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使建筑真正融入到周围的环境中,同时建筑物内部气候条件还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建筑本身要具备良好的自我调节能力,还要还要具有寿命长、无污染、节约资源、改善周围环境等优势。但是在很大一部分人的眼里,建筑物周围只要有一定的绿化就可以被称为生态建筑,又或者建筑物的内部加一下植物的点缀就是生态建筑,这些都只是对生态建筑比较浅显的认识,并没有深刻地对其含义进行研究,是对生态建筑的片面认识。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也被广泛地应用到建筑的设计中去,城乡规划的生态建筑更加应该加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达到城乡建筑的资源利用率的提升,增强建筑的节能功能。但是由于人们观念的落后,尽管现代化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却没有在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中得到充分的应用,这就导致建筑设计中的生态理念无法完全的被表达出来,降低城乡规划中生态建筑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生态建筑的理念的越来越深入,生态建筑设计的理论也逐渐成熟,很多关于生态建筑的论文也为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是目前在城乡规划中的生态建筑中,却没有很好地将这些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导致理论与实践活动的脱离,还有的直接套用理论,忽略了结合当地建筑的实际情况,造成建筑的不合理等情况。

  加快城乡规划制度的改革,要求我们发挥创新的思维,对城乡规划中的不利因素进行改革,建立一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将城乡规划与神态建筑设计完美的结合,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加快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的工作进程,以保证城乡规划的良好发展。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生态建筑的合理需求和当地的环境现状来制定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倡城乡规划时坚持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理念,最大限度上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城乡规划在对生态建筑进行设计时,要不断的更新现有的理论知识,从观念和方法方面进行创新,争取将生态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的发挥,对于生态建筑以往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参考其设计精髓,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让生态建筑和周围的环境能够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改革传统的建筑理念中错误的或者落后的观念,创新思维,融合多种设计理念和思维,使生态建筑的设计达到最佳效果,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的城乡规划进程。

  生态建筑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将居住者和周围的自然环境有效地连接起来,在对建筑物进行建造和使用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其状态,增强建筑的自我调节能力,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能够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建筑物的内部要的布局设置要做到科学合理,给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注重生态建筑的内部采光,与环境更加和谐的沟通,加强建筑的对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生态建筑的内部要尽量多的放置一些绿色植物,净化室内空气,调节室内的空气湿度,使内部的环境达到最佳状态,内部环境得到充分的优化,才能够更好地与室外的环境融合,进而增强生态建筑的自我调节能力.

  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在注重经济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尤其是在城乡规划中,生态建筑的理念很好地解决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难以协调问题,我们要大力弘扬生态建筑的理念,为我国的城乡规划提供良好的理论依据。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6)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同济大学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本科专业[1]。到2015年5月,我国设有城市(乡)规划本科专业的学校有207所,其中通过评估的高校有42所①。可以看出,我国城乡规划专业发展迅速,但水平差异较大,大城市、办学历史悠久的高校发展良好,地方性、新办专业的高校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2]。为此,2013年高等学校城市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颁布了《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对城乡规划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安排、师资队伍和硬件条件等进行了要求,提出地方院校可根据本校专业特色和定位增加有关教学内容,制定专业培养方案[3]。近年来,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了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要求。综上所述,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如何凝练特色,将是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办学成败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开办城乡规划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以安徽省为例,目前有8所高校开办城乡规划专业,除合肥工业大学属于部属院校,其他7所高校均为省属地方高校(表1)。从办学时间看,除了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开办时间较早外,其他高校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开办时间均小于15年。从办学背景看,5所高校是依托建筑学的工学专业,1所高校是依托地理学的工学专业,2所高校是依托农林学的工学专业。从招生数量看,年招生数量普遍在50~70人。这些高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部分依托原有相近专业开设,不同背景的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建立自身特色,已成为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表1安徽省高校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简表高校名称专业名称开办时间学制专业类型招生数量/年是否通过评估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19835工学60是合肥工业大学城乡规划20005工学50否安徽农业大学城乡规划20025工学60否安徽科技学院城乡规划20085工学70否黄山学院城乡规划20114工学70否安徽师范大学城乡规划20124工学30否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城乡规划20075工学60否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城乡规划20045工学100否高等建筑教育2016年第25卷第3期

  顾康康,等新形势下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特色办学路径探索――以安徽建筑大学为例

  近年来,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快速,城乡规划行业市场需求火热,毕业生就业面不断拓宽。但是随着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数量快速增长,部分城乡规划设计企业需求日趋饱和,城乡规划专业毕业生就业也面临了许多的困难。由图1可以看出数据由安徽建筑大学就业办公室统计。,2011―2015年,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就业率整体高于90%,但2015年降到70%。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城市就业市场日趋饱和,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面较窄,中小城市及乡镇选择较少。从就业方向来看(图2),35%的毕业生进入设计公司,25%的毕业生读研,这2个方向的毕业生占总数的60%。进入建设单位、考取公务员以及出国的毕业生分别占21%、7%和9%。就业方向以大中型规划设计企业为主导,就业区域以省内大城市和省外大中城市为主,就业选择仍相对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就业率的提升。

  北京建筑大学是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唯一一所土建类高等学校。其城乡规划专业在办学过程中一向注重实践,实践教学共计6分(课内实验120学时,折合实践教学7.5学分),占总学分33.5%,加之所在地域为经济发达地区,其将专业实践与城市发展互动,形成了共赢局面。该校的课程设置以设计课为核心,从本科低年级到毕业设计各个环节以学生创造力培养为侧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下的六个研究方向,在学校的大平台课程基础上,设置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设计课、专业核心理论课,同时辅以宽基础、宽知识面的基础课与选修课程,构成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专业实践性强,学生除理论与设计类课程学习外,还应参加多项专业实践环节。围绕“立足首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行业,服务城乡建设”的办学定位,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生就业范围广、就业率高。良好的就业前景带来了良好的声誉,良好的声誉又吸引了良好的生源,形成了专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山东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办学历史长,是改革开放后国内第三所开办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的学校。学科基于地方院校的特点,立足地域城乡发展,在山东半岛城镇群可持续发展研究、山东省土地集约利用研究、半岛蓝色经济区村庄建设研究、浅水层城市有轨交通研究、城市洪水防治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其城乡规划专业的核心特色是土地使用,在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城市核心功能要素配置和布局、城市建设用地变化测度和分析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山东省区域类型多样,城市发展各异,为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更丰富的空间与样本。山东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技术服务方面,为地方城市建设做出较大贡献,业已成为山东省城市规划领域重要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基地,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

  安徽建筑大学是安徽省唯一一所以土建类学科专业为特色的多科性本科高校,现有6个一级学科,在节能环保、城镇化与徽派建筑、地下工程、公共安全、先进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形成了多个具有影响力、特色鲜明的科研方向和学术团队。因此,依托学校优势学科,积极寻找城乡规划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方向,构建相关课程体系及人才培养方案是学科特色凝练的途径之一。

  落实产学研合作,是提高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办学水平的重要保障[4]。“产、学、研”相结合是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办学传统,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应把面向市场培养实际动手能力放在第一位。因此,在课堂教学的同时,需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锻炼学生。由城市规划系、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甲级)及研究所(教授工作室)等单位共同形成了城乡规划专业教学、科研、生产互相支持的体系,在省内外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为城乡规划专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徽派建筑在中国建筑文化史上独树一帜,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底蕴,体现了徽州工匠的建筑设计理念和艺术风格。徽州古村落是我国保存最完整,数量最丰富的古村落群之一,其代表黟县西递、宏村是至今为止我国唯一的古村落型世界文化遗产[5]。近年来,城乡规划专业依托学院下设的徽派建筑研究所,以及学校和世界遗产地宏村同时设立的徽派建筑陈列馆,在城乡规划专业教学与课程设计中,设置了地方建筑或古村落及古建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课程作业,引导学生认识和理解徽派建筑,为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夯实基础。我国新型城镇化政策更加重视乡村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提出通过振兴乡村和农业来解决城乡发展差距的社会矛盾[6]。安徽省农村人口多,乡村规划是城乡规划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安徽建筑大学开展大量乡村规划与研究(表2),乡村规划课程在本科生课程体系的比重日益增大,乡村规划教学与实践已成为我校城乡规划专业的一大特色。表2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乡村规划实践项目时间地点人员成果委托单位萧县新农村规划2011年7月至8月萧县20个村庄教师2人,本科生20人编制《萧县新农村规划》萧县人民政府皖北美好乡村调研2012年8月皖北6市12村教师3人,本科生6人编写《皖北美好乡村调研报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皖北农民及企业员工城镇化意愿与影响机制调研2013年3月皖北地区教师6人

  本科生28人编写《皖北农民及企业员工城镇化意愿与影响机制调研报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岳西县水畈村美好乡村规划2013年11月岳西县

  水畈村教师2人,本科生4人编制《岳西县水畈村美好乡村规划》,水畈村荣膺“2014年度中国十大最美乡村”称号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美好乡村规划2014年4月岳西县6村教师6人,本科生12人编制《岳西县美好乡村规划》岳西县人民政府宁国市美好乡村规划调研2014年7月宁国市2村教师3人,本科生12人美好乡村调研报告宁国市人民政府安徽省农民流动与宜居性调研2015年7月安徽省5县30村教师5人,本科生10人编写《安徽省农民流动与宜居性调研报告》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金寨县村庄布点规划2015年8月金寨县教师2人,研究生5名村庄布点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金寨县人民政府海门市海州乡美丽乡村规划方案竞赛2015年8月至12月海门市

  专业理论课程体系设置既注重高等教育“宽口径、厚基础”,工程教育理念的落实,同时又要适应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社会性与政策性发展趋势,与我国注册规划师执业制度接轨,注重以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核心[7-9]。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以城乡规划设计与城乡规划管理两大方向为核心构筑系列课程群,其中规划设计类课程以我国现行规划体系及城镇化发展人才需求为导向,重点培养学生进行区域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设计能力,城乡规划管理类人才培养在设计表达类课程设置基础上增设规划政策、规划管理及规划实务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体系设置围绕规划专业“双主线、三阶段”教育过程,按专业认知规律要求分阶段设置城市认识与体验实习、建筑测绘实习、城市建设史实习、系列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等。

  据统计,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就业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且集中于大城市,中小城市较少。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面向二、三线城市以及乡镇的规划人才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中小城市及乡镇将成为未来城乡规划专业本科生的重要就业市场。此外,除了规划设计单位,拓宽就业方向将成为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例如,安徽建筑大学近年来组织的“创业之星”活动,多名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走上了创业之路,扩宽了城乡规划专业就业方向,促进了城乡规划学科发展。

  新型城镇化对地方高校城乡规划专业提出了新要求,地方高校由于种种限制因素不可能延续985、211高校的发展模式,只有凝练特色、错位发展才能在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安徽建筑大学城乡规划专业积极创造特色化发展道路,依靠学科和地域特色凝练教学、实践和研究内容,学科建设逐步发展创新力、提升竞争力、扩大影响力。

  [1]侯丽, 赵民. 中国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回溯与思考[J]. 城市规划, 2013, 37(10):60-70.

  [2]方程. 新形势下地方高校城市规划专业发展道路探索[J]. 规划师, 2013, 11(29):101-104.

  [3]杨贵庆. 城乡规划学基本概念辨析及学科建设的思考[J]. 城市规划, 2013, 37(10):53-59.

  [4]唐春媛. 地方院校城市规划专业产学研合作教育研究[J]. 高等建筑教育, 2010, 19(4): 15-18.

  [5]陆林, 凌善金, 焦华富, 等. 徽州古村落的演化过程及其机理 [J]. 地理研究, 2004, 23(5): 686-694.

  [6]周岚, 于春. 乡村规划建设的国际经验和江苏实践的专业思考[J].国际城市规划, 2014, 29(6):1-7.

  [7]徐岚, 段德罡. 城市规划专业基础教学中的公共政策素质培养[J]. 城市规划, 2010, 34(9):28-31.

  [8]吕飞, 戴锏, 路郑冉. 城市规划专业设计类课程教学体系研究[J]. 高等建筑教育, 2012, 21(4): 85-89.

  [9]白淑军, 许峰. 城乡规划专业城市调研类实践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探讨[J]. 高等建筑教育, 2015, 24(2): 129-133.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资源因素,以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遗产,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适应国防建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范围和性质、开发强度、空间布局管理,应当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出入口方位及专项规划的要求等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名泉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按照总体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市)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范围内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市城市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查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内镇(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办事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坐标和标高、现状、周围地区环境;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控制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开发期限。规划条件可以提出包括出让地块范围内应当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及其他相关要求。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一)占压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且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四)侵占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重点渗漏带、泉水出露区、城市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下列材料,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

  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对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中,应当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一并对其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除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和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三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项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签章;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县(市)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现状地形图及建筑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市城市古城区内翻建城镇居民私房,或者在**市城市古城区以外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三十九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方案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件。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应当在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件,逾期未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的要求,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办理相关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涉及文物保护、名泉保护的建设工程和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地标性等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意见的采纳和不采纳情况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建筑单体方案,自签章审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之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确定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筑物与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与南侧建筑物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

  第四十八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雷、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第四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退让距离中最大距离为准。

  第五十条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毗邻机场、气象台(站)、地震台(站)、电台、电视台和通讯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等方面符合其专业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条用于长途输送石油、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管线,一百一十千伏及以上等级的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确定线路走廊和配套设施位置,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应当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和敷设有关市政管线。

  第五十三条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和绿地的建设。

  分期建设的居住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整体的分期建设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合理划分分期实施的地块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周期内的地块应当包括相应比例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后,申请办理后续建设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手续;通过规划核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后续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须载有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组织放线。

  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放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第五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书面处理意见。

  应当进行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未经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二)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

  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自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依法公示;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并书面答复和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不改变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名泉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按照前款规定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已建成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变更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对同意变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和灯饰、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等有明确规划要求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第六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风貌。

  第六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水土保持等行业专项规划。

  前款规定的各类行业专项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泉城特色风貌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小清河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明确规划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体量的控制要求,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

  第六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用地分区管制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作为**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

  在**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符合**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的现状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建、改造、拆除。

  第六十七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古城区、商埠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泉泉水出露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市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六十九条**市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明确改造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七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况,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核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或者控告、受理移交举报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第七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通过规划核实的证明之日起七日内,将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告知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配套设施等的使用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对立案查处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分别自立案之日、决定送达之日和执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告知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并应当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乡、镇人民政府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九条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八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和依照本条第三款处以罚款的,应当将处罚情况告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

  第八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八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擅自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灯饰、广告、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设工程等措施。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乡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树立规划先行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发展、依法管治”的原则和“融入成都、同城发展”的要求,实现与成都“有特色、无落差”对接。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履职,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切实加强本区域城乡规划工作。

  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选择国内外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项目设计方案。实行规划编制咨询制度,多规并举、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切实提高规划水平。城市重要干道、特色街项目以及开发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应有2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其中必须有1家甲级建筑设计单位。

  (一)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县城、建制镇、新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必须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规划管理权。

  (二)加强市域交通干线空间管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市域交通干线两侧实行严格的规划管控。高速路、国道、省道、县道红线米控制,管控区内不得新建任何非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现有农房、厂房等规划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要逐步进行搬迁。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三)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依照《城乡规划法》,坚决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的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或未经规划验线合格的建设项目以及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筑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四)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范围界定的通告》(府通〔〕3号),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一切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必须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不再授权东坡区及园区办理规划手续。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范围内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护表面,包括建筑屋盖在内的门窗、空调机位在内的所有建筑构件,其形式、材质、色彩、位置、尺寸均属于外立面管理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一切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便于维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夜景亮化图(标注建筑材质,外立面色彩须按《中国建筑色卡》准确标明数值);

  3、设计说明(包括结构安全说明、灯光设计说明),以上设计图纸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签章并提供相应格式的电子文档;

  申请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建筑报建图的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局对申报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对申报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报建图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组织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审。

  第九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须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查。

  第十条未经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在建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学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设计与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及其环境的科学,在中国现阶段,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很多农村都转向了城市,城镇化趋势加强;只有依据建筑学的理论和研究,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蓝图,充分的利用国家短缺的土地资源,成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研究,统筹城乡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城乡规划建设是我国社会主要国家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着城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1)过多地强调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唯一性,而忽视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固定,多元化发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对民意的调查,没有本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从而过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中居住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对城乡安全设施的完善以及城乡交通便捷性的规,难以有效保证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只是片面提高,而无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区的城乡规划建设人员盲目地扩大工业规模、追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乡风貌协调性降低、各项设施的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乡的全面发展。长期下去,在东部沿海城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将继续扩大东西地区的差异,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城乡规划制度,明确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首先是宪法层面上, “宪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城乡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城乡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城乡规划体系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

  《城乡规划法》亦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则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关规划建设人员全面思考城乡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建筑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规划,以便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乡规划建设措施,为促进城乡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城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为人服务的作用,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2)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建设的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注重城乡建设的顺序,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为主要

  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并以产业发展、城市空间拓展为重点,实现城乡的全面对接,加快城乡同步发展的步伐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建设方案的有效实施。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欠缺方案实施的监管,必须加强力度,集中精力抓细节、抓方向,应提高方案实施的科学性。

  (4)强化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不仅要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工业与服务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水平;同时,还要着重建设文化,开发城乡的文化资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从而构建浓郁的城乡文化氛围,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促进城乡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

  【摘要】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国内很多城市在城乡规划布局上逐渐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但城市发展到今天,城市低碳发展问题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如何从城乡规划层面探讨城市低碳问题,是我们城乡规划工作者一个时代课题。本文以国内外部分城市为例,阐述低碳城市及低碳理念,研究城乡规划在城市低碳问题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城乡规划在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交通等方面对城市低碳的影响,并指出高品位、有前瞻性的城乡规划对建设低碳城市具有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

  当前,我国己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快速增长与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矛盾问题,是我们城市面临的重要而突出问题。现在,全球气候变化、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在新时期能否从城乡规划层面转变城乡建设方式,强调低碳型城市建设,提高城乡发展质量,是我们城乡规划工作值得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问题。因此,如何树立城市低碳理念,科学地编制城乡规划并通过高标准的城乡规划引领城市转型升级,是建设低碳城市的关键。

  低碳是环保的其中一个代名词。研究低碳经济、低碳城市,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的热门研究课题。城市是低碳减排的关键,而城乡规划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势必担负着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低碳经济的核心思想是以更少的能源消耗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在历史上,“低碳”一词比较早一点的时候,出现在英国“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低碳经济”概念中。我认为,低碳城市是以城市空间为载体发展低碳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