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规划docx
2023-12-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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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用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小套、中套、大套,其中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

  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套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M。

  第2.3.4条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M。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方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它通风措施。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宴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的排气。

  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其佘部分最低处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M。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这些技术要求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技术要求都是既适用于住宅也适用于其他建筑,针对性不强、也很难明确住宅建筑特点和要求,同时还有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经成为社会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其要求也越来越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住宅建筑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迫切需要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为住宅建筑确定统一的基本技术要求。

  基于上述考虑,为满足广大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消费者的需要,尽快组织编制一部全文强制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宅建筑规范》是非常必要和也是十分重要的。该《规范》以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为契机,力图以住宅为突破口,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它体现了与国外技术法规相同的特点。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也是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一项重要工作。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环境、基础、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等各领域的技术要求。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全、火灾安全、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行标准。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要求,也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尽量避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

  《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