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出具的司法答复函侵害到我的权益可以起
2024-02-06 05:17

  规划局出具的司法答复函侵害到我的权益可以起诉吗?最近,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我们诉苦:原来他们公司因为无力偿债,名下的一块地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拍卖,法院在拍卖前书面征询了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条件,然而规划局给出具的规划条件答复函中,将原先的容积率3.0降为2.0,导致其可建建筑面积大幅减少。

  公司认为,规划局的答复函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他们想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维护其权益。

  我们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为。而在这个案子中,规划局做出的司法答复行为是在民事债权实现的司法拍卖程序之中,行政机关应人民法院民事调查所作出的配合调查行为,因此属于协助调查行为。

  该协助调查行为系在司法程序中所产生,从属于司法程序,并非在规划局依行政职权所启动、主导的行政程序中所作出。这一特征决定了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是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然而,这个案件中,规划局做出的司法答复行为对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只是应当参考罢了,并非必须遵从,对法院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采纳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法院,该答复行为完全不符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基本特征,不属于行政行为。

  规划局做出的关于土地规划条件的答复仅仅是针对法院的调查要求所作出的事实陈述,并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这一情形与可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决定了这种协助调查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房地产公司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目前《行政诉讼法》框架下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