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
2024-02-03 20:18

  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房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县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合格,具备农房等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承接农房等限额范围内村镇(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凡在单县区域内从事农房等限额范围内村镇(乡村)建设项目的村镇建筑工匠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培训合格发证的农房建筑工匠纳入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实行农房建筑工匠队长制。建筑工匠队长是指组织工匠组成施工队伍承揽农房等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负有领导和组织责任的个人。

  (一)在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下与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签订协议;

  第十条 建筑工匠队长要在所属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建筑工匠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等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企业)和农村建房户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筑工匠队长对所承揽的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工匠要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设方(或农村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限额以下村镇(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等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乡镇(街道)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为进一步推动单县农房建设管理,加强村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管理,确保限额以下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单县农房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以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农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为目标,通过定量考核,引导各乡镇(街道)强化质量安全红线意识,树立规范有序发展的理念,促进乡镇(街道)农房建设规范运行。

  考核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体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全县高质量发展综合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