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建筑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如何认定
2024-01-31 05:35

  相邻建筑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如何认定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16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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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系某小区5幢1单元101号房屋的产权人,于2009年入住涉案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取得位于郭某小区南侧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房地产公司相继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建筑项目。现房地产公司建造的房屋已封顶,给郭某的房屋造成日照影响,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一小时。后郭某得知房地产公司曾隐秘地对该宿舍楼的其中两户业主以165000元进行了通风权和采光权的协商赔偿。为此,郭某于2017年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赔偿侵害其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时间造成的损失165000元。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郭某申请通过摇号确定了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是否对郭某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时间产生影响,该影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1、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

  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证实案涉楼盘建设对郭某所有的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该影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可认定房地产公司对郭某构成采光、日照妨碍。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采光、日照妨碍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采光、日照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权利的侵害,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贬值的损失等,原告按照同小区其他业主的赔偿数额主张的赔偿并无不当。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的加快,土地资源逐渐紧缺,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不断。对此类纠纷,具体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涉及的知识比较专业,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耗时比较长,广大业主如需判断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的日照时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