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2024-01-17 11:37

  温州网讯 本月15日,市教育局发布《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的教育设施主校门应当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该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该条例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居住区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办学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时序等要求,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方案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协议,明确建设标准、装修要求、档案资料、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居住区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受让方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协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居住区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区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居住区建设中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并与首期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需要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协议进行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教育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设计方案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和设计方案等要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居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配套教育设施移交协议的规定,将教育设施及其建设档案资料等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套教育设施转让他人,不得分割、出租、抵押、改变用途。

  教育主管部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根据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园入学需求,适时开办幼儿园、中小学,不得闲置配套教育设施。

  居住区项目涉及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总平图、开竣工期限、移交时间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房地产广告不得虚假宣传教育设施,误导社会公众。房地产广告涉及教育设施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提示教育设施办学、招生等政策以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发布的公告为准;房地产广告涉及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教育设施,应当注明规划或者建设基本信息。

  (三)教育设施门口应当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者升降柱等防冲撞设施,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等设施;

  (四)根据接送需求,教育设施校门口设置家长接送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位和校车专用停车位;

  (五)教育设施校门口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门前道路应当设置人行横道;

  (六)教育设施周边确有需要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设置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交通集散场地;

  《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预备项目,由市教育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强调,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强制约束,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教育设施用地保障真正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强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程序规范,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不被随意挤占挪用,填补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缺位,为专项规划的刚性执行提供法律保障,加快优化校园布局,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提高温州教育在全省的竞争水平。

  原标题:《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新建主校门应避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