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
2024-01-16 07:59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建设方案设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柏堰科技园管理委员委托,现对“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建设方案设计”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商。

  5.项目概况:编制《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建设方案》,分为单元规划范围和重点更新区域范围:

  (1)单元范围为:北至习友路、绕城高速,西至创新大道、石莲南路、长宁大道,南至宁西铁路,东至合九铁路,总面积约19.58平方公里。(不包含桃花镇区域)主要在单元层面进行分析,划定更新单元,明确更新思路,深化《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产城融合规划设计》,进行单元更新规划设计。

  (2)重点更新区域范围包括东至冬梅路、南至宁西路、西至玉兰大道、北至铭传路,规划范围面积约97.95公顷;东至集贤路、南至铭传路、西至高压走廊、北至明珠大道规划范围面积约39.2公顷;杨林路与石楠路交口两侧规划范围面积约9.16公顷(具体以实际为准)。明珠大道与香樟大道交口百商地块和武警地块、太平洋闲置地块、百大拓基闲置地块约25公顷(具体以实际为准)。对重点区域地块的展开深化设计,以建设实施为目标,对具体地块的建筑群体、空间环境、设施布置等进行设计、研究,对后续城市建设形成管控指引。详见磋商文件。

  (2)若组成联合体投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投标人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5.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磋商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在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完成响应信息的填写。

  (4)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

  2.磋商地点:(1)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创中心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1.供应商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2.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3.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进行网上磋商,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

  现对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建设方案设计(项目编号:2024AGGBQ00001)补疑如下:

  重点更新区域范围变更为包括东至冬梅路、南至宁西路、西至玉 兰大道、北至铭传路,规划范围面积约92.3公顷;东至集贤路、南 至铭传路、西至高压走廊、北至明珠大道规划范围面积约49.7公顷; 杨林路与石楠路交口两侧规划范围面积约9.5公顷(具体以实际为准)。明珠大道与香樟大道交口百商地块和武警地块、太平洋闲置地块、百大拓基闲置地块约27.3公顷(具体以实际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单元规划及重点更新区域建设方案设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一楼公共资源交易大厅D103室,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