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明確行為邊界
2024-01-10 16:43

  北京: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明確行為邊界近日,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印發《北京市歷史建筑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作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配套政策,《規程》將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措施分為五種類型,明確保護要求和審批流程,避免因界限模糊而造成“建設性破壞”。

  2019年至2021年,本市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棟(座)歷史建筑。這些歷史建筑時間跨度達700年、覆蓋11個區,承載功能多樣,建筑風格多元,是北京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程》把歷史建筑的保護放在第一位,依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歷史建筑干預程度的不同,劃分出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五類行為,界定各類保護行為的邊界。

  《規程》提出,相對於普通工程項目,歷史建筑的保護應當更加精細化,採用“繡花功夫”,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保護措施,明確各類保護行為的底線要求。例如在日常保養時,不得在建筑物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

  歷史建筑應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規程》提出,根據歷史建筑的特點,區分保護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進歷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其中,涉及維護修繕和原址復建的,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其真實性,對有價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進行修繕或者復建﹔對於確因合理利用需求進行更新的部位,可通過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外部空間適度滿足使用要求,允許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並盡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規程》明確,在歷史建筑屋頂上添加大型設備及其他附屬構筑物時,應當進行相關分析,如與歷史建筑風貌沖突的,應當安裝在建筑內部。

  對標《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規程》完善全流程規劃管理程序,幫助保護責任人判斷哪些行為可自行開展、哪些行為需要審批、需要報審哪些材料。例如,維護修繕時,如保護設計方案不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建筑規模、建筑外輪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體結構的,可實行簡化審批措施,提升保護效率。

  針對因特殊情況、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筑,《規程》提出嚴格管控要求,規范原址復建、遷移、拆除的申報條件、論証過程、審批過程,確保歷史建筑得到有效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歷史建筑。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規程》鼓勵在保護歷史建筑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通過使用功能優化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在符合規劃和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保護責任人可按照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關規定,對歷史建筑進行內部改造、外部擴建或者使用性質調整,讓歷史建筑得以持續使用,成為傳承歷史文化活的載體。

  此前,本市已發布《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認定與登錄工作規程(試行)》,明確歷史建筑的認定標准﹔公布《認識身邊的歷史建筑》公眾科普讀本,提高公眾保護歷史建筑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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