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政府机关都能强拆“违法建筑”吗?
2024-01-10 02:11

  任何政府机关都能强拆“违法建筑”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

  2013年5月2日,宁乡县(后改为宁乡市)政府下发宁发(2013)6号《关于加快推进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促进乡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定》,决定在玉煤大道××龙铺镇黄山村地段选址、规划总面积25平方公里左右的新型工业园区。

  2014年1月期间,邓某在宁乡县××××组新建住宅,占地110平方米。该房屋及土地在前述的新型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2014年1月17日,宁乡县国土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邓某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4年4月24日,宁乡县国土局向邓某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拆除通知),限邓某于2014年4月27日前,自行拆除其违建房屋。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政府作出宁政函(2014)79号批复(以下简称79号批复),同意宁乡县国土局作为执法主体,将邓某违建房屋予以拆除。

  2014年4月28日,宁乡县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与XX镇政府联合行动,将邓某违法所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同时强制将邓某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所在土地等予以征收。2014年8月7日,邓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宁乡县国土局等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其责任田等行为违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2014年12月4日,经法庭释明,一审庭审中邓某确认仅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宁乡县政府批准宁乡县国土局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行为,宁乡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宁乡县国土局等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合强制拆除邓某的房屋,强行征收邓某的责任田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违法。强行征收土地行为没有审批手续,亦是违法。因邓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对其要求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邓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宁乡县国土局、宁乡县城管局、宁乡县公安局、回龙铺镇政府联合强制拆除邓某房屋、强行征收邓某承包的责任田、林地、旱土、鱼塘以及祖坟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所以,遇到法律问题,大家不要怕,积极联系律师维权。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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