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省三门县君临名墅小区(71-2-102)违法
2023-12-27 18:21

  关于对浙江省三门县君临名墅小区(71-2-102)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三门县君临名墅小区71幢2单元102室业主杨普营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经浙江亿桥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及建议为“直接拆除改扩建部分将会对相邻及该房屋原有结构受力体系产生不利影响,建议保持房屋现状”。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户的违建行为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2024年1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